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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吗?

案例:丁齐是某科技开发公司的技术人员,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2005年公司要求包括丁齐在内的所有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结束后连续三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并约定工资5000元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如丁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8年1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丁齐应聘到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科技公司任职,原公司十分不满,申请仲裁,要求丁齐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律师点评:
    竞业限制总体上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权利的保护。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业禁止义务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做出了新的具体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的限制,因此,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义务人在离职后一定的补偿,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 在本案中丁齐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后工资总额并未增加,公司只是在丁齐正常的工资总额内划出一部分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此种支付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已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丁齐不受该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给您提个醒:
    新法对竞业限制做了限制:1、是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是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4、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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