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所介绍 | 岳成介绍 | 部门设置 | 律师名册 | 业务领域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联系方式

   返回目录

16、新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案例:王红2005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研究所从事行政工作,该研究所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条件是要在研究所工作满五年,如服务不满五年,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能到北京工作一直是王红的梦想,所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王红到研究所以后踏踏实实工作,由于研究所原是有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2005年转企后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技术落伍,几年来效益一直滑坡,王红每月的收入只有800元,自己在北京也很难生存,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又不敢轻易提前辞职,想向律师确认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律师点评:
    新《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研究所为王红解决了户口约定违约金,该条款在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条款,所以2008年1月1日以后王红可以提出辞职,不用再担心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版权所有 2005-2006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