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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如何理解?
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短期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新法实施后,小李想我们单位就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0日刚和我签了一年的合同,如果2009年1月10日再和我签订1年的合同,够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条件,是不是只要我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就必须和我签?
律师点评:
小李的理解基本正确,新法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采用老办法一年一签,就会得出1+1=无固定期的结论,在小李工作无过错的前提下,第三次只要小李提出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和小李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就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满足连续订立两次;2、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后提出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已无选择权,无须争得用人单位同意;3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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