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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老张和老许均是某奶粉厂的工人,他们的入厂时间都是96年底,奶粉厂和所有工人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老张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28日到期,老许的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奶粉厂的领导分别找老张和老许谈话,询问老张和老许要求签多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张和老许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奶粉厂提前一个月通知老张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现在采用现代设备,不需要那么多人了,奶粉厂却通知老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张百思不得其解,我也连续工作够十年了,还比老许早几天进厂,为什么不和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奶粉厂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点评:
    老张的合同是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到期,所以适用原《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老张要想签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要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条件,还要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为前提,现奶粉厂不同意续订,按法律规定有权终止,奶粉厂的做法并不违法。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放宽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取消了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前提,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老许是新法实施后的受益人。

法律依据:
    《劳动法》二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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