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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案例:某私营公司高薪聘请张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董事长说:“给你定的工资是月薪12000元,不过丑话说前面,公司就不负担其他费用了,社保你自己解决。”张某想了想:“我刚30岁,养老的问题还早着呢?多挣点钱最实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张某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点评:
    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1、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劳动法》七十二条
    《劳动法》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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