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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刑事律师的“三难”,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随着今年6月1日新《律师法》的生效,刑事律师“三难”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
  新《律师法》在解决“三难”问题上比照原来的规定都有所突破。
首先,会见权。一是律师会见的时间由过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改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第二、律师只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
  其次,调查取证权。第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二,取消了向被害人一方调查取证要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第三,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最后,阅卷权。阅卷的范围扩大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扩大到了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审判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虽然新《律师法》有上述种种进步,但在实务中,律师还是对这种变化持审慎态度。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规定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冲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对于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仍需要由预审处来统一安排,而不是持两证一书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再开具批准会见通知书,但是看守所以没有检察院的批准为由不安排会见。可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仍是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法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最终问题的解决还要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以及各办案机关对《律师法》认识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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