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所简介 | 岳成介绍 | 律师名册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案例介绍  | 顾问单位 | 本所事记 | 法律咨询 | 律师论坛 | 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7月5日 [2004]民四他字第6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晋法民四请字第1号“关于同意太原中院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及申请作出的一份机构仲裁裁决,由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系在法国设立的仲裁机构,而我国和法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审查本案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适用该公约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两点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因此你院以该两点理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本案中伟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否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交了申请这一事实,你院应审查清楚。如其确系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交了申请,则即使其提交的材料不完备,你院亦不应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而应该明确告知当事人,并限定一合理的时间让其补正,如其在限定的合理时间内拒绝补正,则应考虑以其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驳回其申请。
  此复

 
   
 
 
   
 
网友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关键字: 分类:文章软件

版权所有 2003-2008 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座7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17799 传真:010-84417711 电子信箱:yuecheng@yuecheng.com 网址:www.yuecheng.com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岳成律师事务所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网站技术支持
金利环球科技 网站推广 易龙商务网
京ICP备05006724号   企业信箱